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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基于江西省的调查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11-09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和江西财经大学联合调研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一定要保护好,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文章,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江西省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绿色转型,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为更好发挥绿色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和江西财经大学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新时代以来绿色税收助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分析了当前绿色税收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绿色税收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一、绿色税收助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

新时代以来,绿色税收在促进绿色GDP稳步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企业低碳环保发展、公众绿色出行、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推动江西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升江西经济“含绿量”贡献了积极的税务力量。

(一)促进绿色GDP稳步增长

江西省绿色税收收入规模在2012—2022年年均增长5.5%,绿色税收收入占比年均值达到19.4%,绿色税收收入总量和绿色税收收入占比都稳步提升。江西省绿色GDP占比从2012年的71.5%增长至2019年的73.3%,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指数从2012年的0.5增长至2021年的0.6,高于全国和中部地区平均水平(具体如图1、图2显示,略)。其中,绿色GDP发展水平中的“资源消耗价值”与“环境降级成本”占比较低,可见江西省经济发展的生态成本较低,绿色税收对江西省经济发展的刺激效果较为突出,有效释放了政策效应。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江西省绿色低碳产业税收收入快速增长。2013—2022年,江西省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实现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7.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实现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7.6%。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对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达396亿元;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持续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调整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228亿元;对制造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加速折旧额达7.8亿元。

绿色税收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数据显示,2012—2021年江西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年均增长17.9%,增速居全国第1位。企业研发设备购进增长也较为迅猛,其中2019—2021年江西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装备制造业和高耗能行业研发设备购进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5.7%、18.3%、19.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十年增幅高达628%,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利润总额的十年增幅分别为157%、171%、157%、205%、169%。2022年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22.1%、38.2%、28.5%,均比十年前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促进能源结构调整

新时代以来,江西省充分发挥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正向激励性作用。2012—2022年,江西省鼓励企业节约利用资源,对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减征资源税3.02亿元;支持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600万元;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9 300万元;对风力发电增值税退税额达到4 108万元;鼓励生产销售节能环保电池、涂料以及利用废动植物油、废矿物油生产油料等,免征税收102亿元;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额达82.7亿元。

绿色税收有力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税收数据显示,2012—2021年,江西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四个行业的利润总额增幅分别高达79%、105%、127%、214%,其中2019—2021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5.3%,明显快于工业企业购进化石能源增速(4.9%),高耗能制造业化石能源消耗强度2019—2021年三年间下降2.9个百分点。2012—2021年,江西省能耗强度累计下降31.1%,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每万元GDP排放的二氧化碳吨数)由1.48下降至0.71,降幅高达52%,总体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和中部地区(具体如图3所示,略);供电煤耗由330克标准煤/千瓦时下降至299.3克标准煤/千瓦时。2022年,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为16.2%,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下降8.3%,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4%。江西省相关行业已逐步进行能源结构调整,转向高质量发展。

(四)促进企业低碳环保发展

江西省积极落实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加强绿色税收征管,促进企业低碳环保、绿色转型。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江西省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环保处罚—税款追征”常态化管理机制,共同跟进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全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年均增长5.98%。2021年江西省工业企业享受节能环保减免较2019年年均增长33.8%;享受环境保护税低标排放优惠较2019年年均增长21.9%,其中低于排放标准50%的企业减免环境保护税年均增长28.5%。税务部门以真金白银的税收减免助力企业加快绿色转型。

绿色税收有力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税收数据显示,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至2022年,江西省装备制造业购进环保设备金额年均增长126%,购进节能节水设备金额年均增长183%。2021年全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保工程施工销售收入分别较2019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3.5%、33.5%,分别高于全国同行业23.7个、11.9个百分点。

(五)促进公众绿色出行

绿色税收助力加快建立多层次绿色交通运输网络。江西省2016年、2021年两次出台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优惠政策,共减免车船税6 884万元,减免税额主要用于新增公交车辆、车辆环保和安全防护及补助营运亏损等方面。2012—2022年,江西省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达19.8亿元,对公交企业购置公共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 634万元,支持铁路、公路建设减免耕地占用税13.5亿元。2018年起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首次实现税收零的突破,并逐步增长至2022年的1 297万元。

绿色税收促进城乡公共交通快速发展。江西省轨道交通实现从无到有,新能源汽车渐成主流,绿色出行基础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税收数据显示,江西省享受新能源税收减免的车辆数,2022年较2016年年均增长46.2%。2021年起,江西省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达90%以上,机动车充电业销售收入较2019年增长71.3%,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

(六)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江西省积极落实污染防治税收政策,着力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2012—2022年,江西省减征从事污染防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45亿元;免征企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24亿元;对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5.5亿元;免征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2.3亿元;免征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增值税1.9亿元;免征企业提供植物保护服务增值税9亿元;对个人从事环境保护取得国家、国际颁发奖金减免个人所得税5.4亿元;对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用地绿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9亿元;减免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车辆购置税6.2亿元。

绿色税收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税收数据显示,2016—2022年,江西省各行业购进污染处理设备金额年均增长43%。2022年,江西省优良天气天数比率为92.1%,在中部六省中排名第一,高于全国均值5.6个百分点。自2018年起,江西省城市和县城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并一直保持在10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高达95.7%。截至2022年年底,江西省累计完成5 11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122个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约7 500座,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二、绿色税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压力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推进,与之相适应的绿色税制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绿色税制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助力绿色消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具有一定改进空间。

(一)绿色税收调控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

绿色税收主体税种绿色调控能力有限。2022年,江西省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三个税种入库税额仅占当年全省绿色税收入库税额的8.76%,全国该项占比为14.95%。以2018年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为例,江西省考虑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征收标准确定为法定幅度税额中的最低水平,税收收入远低于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成本,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长远发展。此外,绿色税收征税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目前,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等未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水、森林、草地、滩涂等未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大型汽车、杀虫剂、农药、化肥、一次性包装物、污染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有毒有害化学产品也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绿色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力度有限,激励效应不足。

(二)绿色税收共治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虽然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相关绿色税收政策,与相关部门初步实现了数据交换,但环境保护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各税种间的绿色功能未能有效组合,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仍有阻滞,与环境资源价格、环境权益交易、绿色金融等政策缺乏有效融合,多部门合力、多税种有效组合、多政策有效融合的节能减排效应还不够明显,倍增效应尚未形成,部门协同共治绿色税收的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平台还需进一步优化,数据交换有待由“定期”升级为“即时”。比如,环境保护税征收所需数据,除生态环境部门以外,还涉及发改委、工信、农业、住建等多个部门,目前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施工信息等数据共享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数据共享机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以数治税背景下还需加快构建政府区块链税务专域,切实运用好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对污染源和碳足迹的精准追溯。

(三)绿色税收导向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

通过税制的绿色化转型改革,税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逐步显现,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目前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中,税收优惠方式多以减税、免税为主,并且大多采取“一刀切”方式,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在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方面缺少足够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车辆购置税的税率设计未能充分考虑不同排气量车辆对环境污染的差异性,存在“一刀切”的突出问题,会对其绿色职能发挥产生较大的影响。还有,当前烟、成品油和小汽车等大部分消费税税目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导致消费者对所承担的实际税负不易感知,消费者对税负的敏感指数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其引导居民选择绿色消费的职能变弱。同时,还缺乏关于碳捕获、利用和存储(CCUS)等低碳技术创新的针对性、倾斜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绿色税收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 年7 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对进一步健全“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落细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绿色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为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一)持续优化绿色税收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绿色税收调控能力

持续深化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改革,进一步增强相关绿色税种的绿色职能和引导作用。建议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水资源税试点范围尽快扩展至全国。建议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政策体系,理顺不同税收政策间的协同问题,覆盖多领域、贯通多环节、链接多税种,使绿色税收的调节效能更好地贯穿于开采、生产、排放、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多策组合”,满足不同绿色发展领域的实际需要。聚焦实现“双碳”目标,建议研究制定碳税、碳关税相关政策,尽快将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碳排放的调控力度;对煤炭开征消费税,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通过对森林征收资源税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并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绿色”调整,持续优化完善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二)不断优化多元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凝聚绿色税收共治合力

进一步加大在绿色财政、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价格、环境权益交易、绿色金融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强化政策实施的能力支撑体系建设,实现价格、财税、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多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多部门资源整合、职能融合,建立共治评价体系,构建多元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多部门分工协作、督促落实、舆情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综合治税模式的推广,推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同”的齐抓共建局面,最大程度凝聚绿色税收共治合力,多方协同共画绿色发展“同心圆”。

(三)积极构建激励约束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绿色税收导向作用

构建有效的奖惩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绿色税收的正面激励效应和负面抑制作用。一方面,要丰富细化相关激励政策,对节能减排重大改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土地供给、环保支持、“银税互动”贷款支持等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环保节能投资和环保技术研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将绿色税收向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延伸管控,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实现技术革新,促进绿色转型。另一方面,要构建完善的惩罚机制,对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采取不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政府补贴、贷款等惩戒方式,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促使其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实现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产业绿色发展的“双赢”。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和江西财经大学联合调研组.绿色税收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基于江西省的调查[J].税务研究,2023(1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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